
有读者在公号留言,要我谈谈方方日记在国外出版引起的喧嚣。其实前几天我写过几句,还不敢往深了写,现在也一样。
其实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可谈的价值,一个作家发表什么,按说完全有个人自由,不服你援引法律条文去起诉她。但很显然,你根本找不到不许别人发表作品的法律条文,不是吗?你只能泼妇似的叫骂,蚁和团似的威胁,而且绝大多数人连真名都不敢署。这些见不得人的招数,适合原始丛林,不适合文明社会。但我们没有办法。
至于说到日记本身,我和我好几个同学、朋友,都是一致的观点,日记本身没有什么营养,每次打开,都读不完。因为众所周知,一篇文章如果过于真实和深刻,是不可能在互联网上一直活下来的。而对于我们这个年龄的人来说,一般的深刻,我们都免疫了。非要很深刻,我们才有阅读的兴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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